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、教育部、监察部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》和《关于重申高校基建(修缮)项目、物资(设备)采购、领导干部出国(境)严格执行向上级纪委报告制度的通知》吉高校发【2009】4号文件要求,特制定本细则。
一、凡按规定要求进行基建(修缮)招投标项目或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必须严格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和《吉林省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实施办法》,并事前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。
二、学院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公开招投标,基建(修缮)项目在6 00万元(含6 00万元)以上的,物资(设备)采购在300万元(含300万元)以上的,都要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告,并提供相关材料。省高校纪工委参与监督。
三、学院组织的对重大项目的内部审计,必须将审计结果或审计报告向省高校纪工委报备。
四、学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出国(境)前,除向相关部门报告外,要向省高校纪工委做出书面报告。
五、凡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,视情节将追究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。
六、本细则从2 009年7月1日起执行。
二O O九年六月三十日